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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487号

芦小三、田玉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芦小三,田玉荣,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小三,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玉荣,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二上诉人芦小三、田玉荣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