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小三,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玉荣,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二上诉人芦小三、田玉荣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