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372号
原告:刘志华。
被告:王承金。
原告刘志华与被告王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至11月间,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在石梁镇××一别墅群做油漆工作。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华劳务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承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柳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詹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