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史平,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平向申请执行人王波支付借款本金110万元,逾期违约金242000元,利息38280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11357.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共25086元,执行费19590元。但被执行人史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史平1780833.5元银行存款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军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7)鄂0106执83号紧急程度特急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郑军送审时间:2017.2.9
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