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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75号

许心直申请执行杨兴明、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心直,杨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许心直,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

被执行人:杨兴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心直与被执行人杨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兴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兴明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