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民初6845号

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玉红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845号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市白下区三茅宫91号406室被告陈玉红,男,汉族,住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玉红物业服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毅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