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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541号

孙红鹂与刘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红鹂,刘晓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2541号

原告:孙红鹂,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晓林,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孙红鹂与被告刘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红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还清借款2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借款的九年利息2万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电话费600元、交通费800元等。事实和理由:2007年8月6日,刘晓林以做工程为由找到孙红鹂借1万元,2007年10月5日,刘晓林又以做工程为由找到孙红鹂借款1万元。2016年8月17日,刘晓林说8月19日还款,到2016年8月19日却说钱没有到位。2016年8月30日又说9月1日还款,结果仍然没有按约还款。为此,提起诉讼。刘晓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6日、2007年10月5日,刘晓林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孙红鹂分别借款1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刘晓林为此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的正反面向孙红鹂出具借条两份。至今,刘晓林未能偿还。庭审中,孙红鹂放弃要求刘晓林赔偿电话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手机短信、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鹂与被告刘晓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刘晓林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孙红鹂请求判令刘晓林偿还本金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孙红鹂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的约定,因此,孙红鹂要求判令刘晓林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红鹂当庭表示放弃要求刘晓林赔偿电话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在卷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红鹂2万元;

二、驳回原告孙红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0元,由被告刘晓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学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付德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