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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360号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秀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秀兰,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3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凯,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马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代偿款96201.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依法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3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鲍方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