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4执保17号熊春花、罗桂艳:关于熊春花与罗桂艳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湘052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对罗桂艳所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该车辆所有权转移变更、不得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湘052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