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陶爱萍与被执行人邓集亮、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爱萍,邓集亮,尹建军,陶爱萍,邓集亮,尹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陶爱萍,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集亮,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建军,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爱萍与被执行人邓集亮、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