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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399号

朱云峰与陈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云峰,陈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朱云峰,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陈禹,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朱云峰与陈禹欠款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朱云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朱云峰同意并书面申请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维明

代理

审判员  袁敦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刘 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