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3号
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付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永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