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1号原告杨远明,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腾建,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冯华信,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杨远明与被告腾建、冯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登记。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杨远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相应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少、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林海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