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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1号

杨远明与冯华信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远明,腾建,冯华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1号原告杨远明,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腾建,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冯华信,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杨远明与被告腾建、冯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登记。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杨远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相应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少、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林海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