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刑初72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6〕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某养老院护理员期间,多次对其看护的被害人郝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14处,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某养老院护理员期间,多次对其看护的被害人郝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14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丈夫郝某在养老院被他人殴打等情况。2.证人赵某、陈某2、韩某、李某2证言,证实本案有关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证实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和被告人张某某殴打被害人的视频录像。4.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申请书、承诺书等,证实双方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5.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郝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6.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和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害人郝某身份情况,天津市西青区某某养老院企业性质,本案有关情况说明等。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殴打被害人郝某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对其看护的患病的被害人多次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起至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 莹
人民陪审员 韩恩玲
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