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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476号

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鲁泰车辆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中鲁泰车辆附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476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常州市中鲁泰车辆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商城内。

负责人:唐先锋,该厂厂长。

原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中鲁泰车辆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中鲁泰车辆附件厂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常州市中鲁泰车辆附件厂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