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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682号

肖俊辉、黎小姣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俊辉,黎小姣,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肖俊辉,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执行人:黎小姣,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阳朔县。

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冯发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执行人肖俊辉、黎小姣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给申请执行人肖俊辉、黎小姣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契税发票手续;

二、给申请执行人肖俊辉、黎小姣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产权登记、房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