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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18号

宋长武与陈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长武,陈少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118号

原告:宋长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洪,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宋长武与被告陈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长武的委托代理人阙玉枝、被告陈少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长武的诉讼请求:1、判令陈少洪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陈少洪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陈少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宋长武借款20000元,现宋长武因自身需要用钱,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陈少洪辩称,借钱20000元及出具借条均是事实,但宋长武已从我处支取24000元,且其同时还为宋长武的驾驶员垫付两月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及工资4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陈少洪向宋长武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宋长武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欠款人陈少洪2014.12.16”。

本院认为,陈少洪向宋长武借款20000元,有陈少洪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陈少洪有权随时向宋长武主张偿还,故对宋长武要求陈少洪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之规定,因在陈少洪给宋长武出具的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宋长武要求陈少洪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长武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长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少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二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磊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六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