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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74号

德州太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太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太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被执行人李涛,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太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鲁NXXX**的两辆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涛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鲁N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