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5280号原告胡斌,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满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胡斌诉被告王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满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斌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所欠原告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满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王满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胡斌现金伍万元整。”欠条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字。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出借人胡斌与借款人王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偿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满东不到庭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满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斌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1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戚厚碧
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
人民陪审员 田家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