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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083号

戴光西与陆华卫、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华卫,戴光西,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华卫,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叶,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光西,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燕,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陆华卫因与被上诉人戴光西、原审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华卫以其生病需留院治疗为由,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延期开庭申请,并提交病历、病情诊断书,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一日收到该申请,但未就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进行审查,认为陆华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期开庭,并缺席判决,属于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华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陶新琴

审判员  姜安安

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