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6593号

沈方杰、杨立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方杰,杨立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593号

申请执行人:沈方杰,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杨立洲,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6593号沈方杰诉杨立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立洲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5日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杨立洲归还截止2017年2月7日利息6262元,本金93738元,申请执行人沈方杰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65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