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3906号
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温泉镇温泉二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525739XL。
法定代表人:XX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健娜,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即墨市。
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张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