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53号
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杭州黔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908室。
法定代表人:丁剑。
原告黄强诉被告杭州黔瑞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黄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黄强负担。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