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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申3号

刘伟、唐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伟,唐高会,郁光景,黎宝贵,姜忠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伟,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高会,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郁光景,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黎宝贵,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忠岗,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再审申请人刘伟因与被申请人唐高会、郁光景、黎宝贵、姜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1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伟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修满

审 判 员  荣 荣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永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