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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40号

赵野与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野,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40号

原告:赵野,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山。

原告赵野与被告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铸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赵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赵野负担。

审判员  罗家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一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