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461号
原告:黄萍,女,汉族。
原告:何小庆,男,汉族。
被告:广汉市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极宇建机楼4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窦智敏。
原告黄萍、何小庆诉被告广汉市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黄萍、何小庆未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萍、何小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