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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申9号

刘忠芳与刘雨果、刘荣凤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忠芳,刘雨果,刘荣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刘忠芳,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覃晓敏,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雨果,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荣凤,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再审申请人刘忠芳因与被申请人刘雨果及刘荣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忠芳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忠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立

审判员  钟宏

审判员  陈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