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刘忠芳,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覃晓敏,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雨果,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荣凤,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再审申请人刘忠芳因与被申请人刘雨果及刘荣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忠芳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忠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立
审判员 钟宏
审判员 陈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