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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73号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种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种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73号

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幢D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8049J。

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种心,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种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