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73号
原告:广西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那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官东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东县惠仁大药房,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金穗农贸市场东侧*号地。
法定代表人:黄艳芳,系该大药房业主。
原告广西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东县惠仁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西德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向原告偿还货款,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德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冼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