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77号
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7委17-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璧,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金柱,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景香,住集贤县。
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桂林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