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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88号

成都雨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众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雨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什邡市众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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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雨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什邡市众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曹小均,该社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众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042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