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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805号之一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金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执行人连金萍,女,1962年4月2日生。本院受理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金萍民间借贷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连金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黄河东路支行内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连金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黄河东路支行账号605050105214770355内的资金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张龙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224执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执行人连金萍,女,1962年4月2日生。本院受理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金萍民间借贷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连金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黄河东路支行内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金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黄河东路支行账号605050105214770355内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宇飞

审判员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陈金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