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5执215号之四移送执行部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春棋,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关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陈春棋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应处陈春棋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春棋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根据中国邮政的反馈,邮件已于2017年10月5日由陈春棋本人签收。至2017年12月7日,陈春棋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决定将陈春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属辖区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春棋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21日,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陈春棋名下的人行、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春棋的车辆一部(车牌号闽E×××××,车辆品牌雅马哈牌,车辆类型M21,车辆识别代号600701,登记注册机关:闽E),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属于不能处置的情形。除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675.81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春棋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春棋也未申报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陈春棋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5执2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焕义
审判员 黄志勇
审判员 张戊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似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