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03434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号。
负责人:张建培,该支行行长。
被告:赵先峰,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石小廷,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赵先峰、石小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露露
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陈吴辉?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