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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81号

吕艳艳与天津市泰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艳,天津市泰业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81号

原告:吕艳艳,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泰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附楼二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邢燕,总经理。

原告吕艳艳与被告天津市泰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在民事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市泰业劳务有限公司时,原告吕艳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吕艳艳负担。

审判员  刘淼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