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1执51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徐运芝、刘德喜、孙瑞香、程建新、杨国安: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徐运芝、刘德喜、孙瑞香、程建新、杨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4)项的规定,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徐运芝、刘德喜、孙瑞香、程建新、杨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1执51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徐运芝、刘德喜、孙瑞香、程建新、杨国安: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徐运芝、刘德喜、孙瑞香、程建新、杨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4)项的规定,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