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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13号之二

祝拥军与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拥军,聂志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祝拥军,男,1976年12月7日,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聂志艳,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拥军与被执行人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聂志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聂志艳向祝拥军货款60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聂志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志艳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152.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