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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740号

吴俊强与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俊强,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40号

原告:吴俊强,男,满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姜熙泰,董事长。

原告吴俊强与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吴俊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刘 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