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40号
原告:吴俊强,男,满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姜熙泰,董事长。
原告吴俊强与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吴俊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刘 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