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794号
原告:王发光,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店子镇盘古庄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鲁滨,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原告王发光与被告李鲁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李鲁滨的地址,都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李鲁滨现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亦不能补充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发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退还原告王发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林军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