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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0794号

王发光与李鲁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发光,李鲁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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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794号

原告:王发光,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店子镇盘古庄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鲁滨,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原告王发光与被告李鲁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李鲁滨的地址,都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李鲁滨现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亦不能补充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发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退还原告王发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林军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