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634号
原告:马礼彬,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连升北路恒富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5173007-7。
法定代表人:蔡文生。
被告:蔡文生,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马礼彬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蔡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13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7100元、违约金2142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28元,合计11004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蔡文生的银行存款110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志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祁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