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309号
原告:王吉兵,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
被告:顾自军,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兵诉与被告顾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兵负担。
审判员 桑建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