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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309号

王吉兵与顾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吉兵,顾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309号

原告:王吉兵,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

被告:顾自军,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兵诉与被告顾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兵负担。

审判员  桑建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