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1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单元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某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附某某号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某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附某某号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南城大道某某某号第某层。被申请人重庆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巷某某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重庆创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5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层车库(房权证106字第1091**号)。现因解除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国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第某-某层车库(房权证某某某字第某某某某某某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