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298号
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依安县泰安大街426号水务局后院,组织机构代码73367XXXX。法定代表人关洪斌,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灌区员工,住依安县依安镇新街二委**组。
被告:陈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太东乡山湾村*组。
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陈喜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现已和解,被告陈喜民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王伟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迟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