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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审16号

大冶市水务局与董才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水务局,董才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6号申请人大冶市水务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局长。被执行人董才全。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大冶市水土保持局要求强制执行冶水务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大冶市水务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冶市水务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冶水务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 判 长  罗景昊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

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