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6号申请人大冶市水务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局长。被执行人董才全。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大冶市水土保持局要求强制执行冶水务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大冶市水务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冶市水务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冶水务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 判 长 罗景昊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
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