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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807号

王大军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大军,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807号

原告:王大军,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大军诉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支付所欠款项,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大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光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