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7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黄彰,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王爱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宋继武,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972号裁定,冻结了宋继武的公积金。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宋继武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