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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72号之七

黄彰、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彰,XX,王爱武,宋继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7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黄彰,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王爱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宋继武,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972号裁定,冻结了宋继武的公积金。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宋继武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