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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084号

陈世能、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能,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戎丽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能,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65号(新世纪花园办公楼南)。

法定代表人:戎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戎丽莎,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戎丽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戎丽莎所有的“建隆工6”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全军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