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能,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65号(新世纪花园办公楼南)。
法定代表人:戎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戎丽莎,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戎丽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戎丽莎所有的“建隆工6”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全军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