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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3219号

兴化市林盛金属制品厂与杭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亮,兴化市林盛金属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3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亮,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林盛金属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L1123266-X,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罗顾工业区。

负责人:拜守林,厂长。

上诉人杭亮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林盛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金严

代理

审判员  陈 皓

代理

审判员  邢晔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