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55-1号
原告:卞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陈志武,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岁其艮,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卞升诉被告陈志武、岁其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卞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东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静
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