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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55-1号

卞升与陈志武、岁其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升,陈志武,岁其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55-1号

原告:卞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陈志武,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岁其艮,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卞升诉被告陈志武、岁其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卞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东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静

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