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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27号

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光烈、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光烈,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7号

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永石桥二社。

法定代表人:许莉,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烈,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

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光烈、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义乌市宏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涛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