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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768号

李正中与赵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正中,赵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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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768号��告:李正中,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赵月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中诉被告赵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中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