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768号��告:李正中,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赵月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中诉被告赵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中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